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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公務員有哪些行為,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根據我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1)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策;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職、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絕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絕辦理的。

不受審計的;

(7)曠工或出差,無正當理由請假期滿未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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