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非法持有和私藏兩支以上軍用槍支的;
(二)非法持有、藏匿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藏匿軍用子彈壹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壹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三枚以上手榴彈的;
(五)達到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