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收紙幣是違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非因法定事由拒絕接受現金的,均可視為拒絕接受現金。用現金支付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發現有單位拒不支付現金的,中國人民銀行將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收款人在接受現金支付時,應當為消費者提供便利,不得以找零不便、害怕收到假幣、人手不足、內控風險等理由接受現金。避免出現現金支付比非現金支付更復雜、環節更多、時間更長的情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人民幣拒絕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公私債務。
二、拒收現金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1.拒絕接受現金者可能面臨行政警告等處罰;
2.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公告,凡有拒收或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行為的,應自公告之日起壹個月內整改完畢;
3.如果壹個月整改期滿後,上述行為仍然存在,將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相關部門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