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六條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壹制作和發放。居民身份證有兩個功能:視覺讀取和機器讀取。目測和機讀的內容限於本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項目。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對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