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