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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陵區文物保護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西夏陵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銀川市文物局是文物保護管理的主管部門,銀川西夏陵管理處具體負責西夏陵區文物保護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三條建設委員會、國土規劃、農業、水利、工商、文化、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西夏陵區文物和環境風貌的保護管理工作。第四條銀川西夏陵管理處應當根據西夏陵總體保護規劃,制定分區保護規劃和搶救維修建設計劃,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五條西夏陵區保護範圍、重點保護區和保護對象的邊界劃定前,應當設置保護說明標誌、護欄和界樁;文物古跡要建立完整的檔案。第六條西夏博物館應當對西夏陵區收藏和出土的文物進行科學保管、維修、整理和展示。第七條公安、司法、海關、工商等部門扣留、截留和沒收的西夏陵出土文物,應當移交西夏陵管理處收藏和保管。第八條西夏陵區實行文物古跡使用許可證制度。凡利用西夏陵區內文物進行臨摹、拓印、影視拍攝等活動的,應當在使用前向銀川西夏陵管理處申請辦理文物古跡使用許可證。第九條利用西夏陵區文物古跡進行復制、拓印、拍攝等活動的,應當向銀川西夏陵區管理處繳納文物古跡使用補償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第十條原建委、規劃國土部門等單位經批準占用在西夏陵區保護範圍內並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不得擅自擴大土地使用面積;需要重建建(構)築物和改變原土地或建築物用途的,應征得陵區管理處同意,並報自治區和國家文物局批準。第十壹條禁止在西夏陵區保護範圍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汙水和廢氣、傾倒垃圾和廢棄物。禁止挖坑、挖沙、爆破、修墳、伐木、開墾、操練、練車以及其他有礙文物安全和破壞環境的活動。第十二條在西夏陵保護範圍內進行綠化種植和供電、供水、通訊、道路等工程建設的,必須經銀川西夏陵管理處審查,報銀川市文物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銀川西夏陵管理處負責已批準項目的地下勘探,勘探後無文物方可開工建設。第十三條西夏陵區內的壹切調查和考古發掘,應當經西夏陵區管理處同意後,報自治區文物局和國家文物局審批。經審核同意後,勘測考古單位應當與銀川市西夏陵管理處簽訂考古、勘測、發掘協議,並在西夏陵管理處專業人員的參與下進行勘測考古活動。

調查中收集和發掘的實物和資料應由西夏博物館收集和保管。第十四條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銀川西夏陵區管理處報請區、市文物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壹)西夏陵區內的文物受到人為或自然因素的危害時,能夠及時上報,防止文物損壞或減少損壞程度;

(二)將個人收藏的西夏文物捐贈給國家的;

(三)積極檢舉、揭發盜竊、破壞西夏陵區古墓葬和遺址,或者盜竊陵區出土文物的;

(四)在西夏陵區文物的搶救、維修、保護、研究和展示中;

(五)為保護西夏陵區文物古跡,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六)籌集大量資金,用於西夏陵區文物和環境風貌的保護。第十五條未取得《文物古跡使用許可證》而利用西夏陵區內的文物古跡進行復制、拓印、拍攝等活動的,責令改正,並處以每件200至1000元的罰款。第十六條在西夏陵區保護範圍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汙水廢氣、傾倒垃圾、挖坑取土、挖沙、修墳、伐木、開墾土地、運動、練車的,給予警告,並處200至1000元罰款。第十七條未經文物局同意,在西夏陵區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的,責令改正,限期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或者修復恢復,並按有關規定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損壞文物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八條未辦理審批手續到西夏陵區進行考古、調查、發掘活動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0至1000元的罰款。第十九條拒絕、阻礙陵區管理處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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