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西夏陵管理處負責已批準項目的地下勘探,勘探後無文物方可開工建設。第十三條西夏陵區內的壹切調查和考古發掘,應當經西夏陵區管理處同意後,報自治區文物局和國家文物局審批。經審核同意後,勘測考古單位應當與銀川市西夏陵管理處簽訂考古、勘測、發掘協議,並在西夏陵管理處專業人員的參與下進行勘測考古活動。
調查中收集和發掘的實物和資料應由西夏博物館收集和保管。第十四條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銀川西夏陵區管理處報請區、市文物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壹)西夏陵區內的文物受到人為或自然因素的危害時,能夠及時上報,防止文物損壞或減少損壞程度;
(二)將個人收藏的西夏文物捐贈給國家的;
(三)積極檢舉、揭發盜竊、破壞西夏陵區古墓葬和遺址,或者盜竊陵區出土文物的;
(四)在西夏陵區文物的搶救、維修、保護、研究和展示中;
(五)為保護西夏陵區文物古跡,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六)籌集大量資金,用於西夏陵區文物和環境風貌的保護。第十五條未取得《文物古跡使用許可證》而利用西夏陵區內的文物古跡進行復制、拓印、拍攝等活動的,責令改正,並處以每件200至1000元的罰款。第十六條在西夏陵區保護範圍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汙水廢氣、傾倒垃圾、挖坑取土、挖沙、修墳、伐木、開墾土地、運動、練車的,給予警告,並處200至1000元罰款。第十七條未經文物局同意,在西夏陵區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的,責令改正,限期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或者修復恢復,並按有關規定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損壞文物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八條未辦理審批手續到西夏陵區進行考古、調查、發掘活動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0至1000元的罰款。第十九條拒絕、阻礙陵區管理處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