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持有和私藏軍用槍支;
(二)非法持有、藏匿發射火藥子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藏匿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和私藏手榴彈壹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和私藏彈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非法持有和私藏兩支以上軍用槍支的;
(二)非法持有、藏匿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藏匿軍用子彈壹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壹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三枚以上手榴彈的;
(五)達到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人民網-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