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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軍火罪是什麽?

根據刑法規定,買賣軍火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

根據《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眾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關於槍支犯罪,其* * *性質破壞了國家的槍支管制秩序,是社會治安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與非法持有槍支罪相比,刑法對非法買賣槍支罪規定了更重的處罰,因為買賣行為比持有行為具有更大的梯度危害性。

買賣行為導致槍支的擴散和流動,導致國家對槍支管理失控,進而成為各類暴力恐怖和涉黑刑事案件的源頭,對社會治安造成實質性的危害和威脅。對於單純以出售為目的的購槍行為,行為人往往是基於愛好、收藏等動機或目的。

購買後存放或把玩槍支的最終目的是維持槍支的持有,而不是實現槍支的傳播和流通。其行為並未引發槍支的傳播和流通。所以不能認定為非法買賣槍支罪,應該認定為非法持有槍支罪。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出於愛好、執念、收藏等原因購買槍支的行為。

且作案者多為青少年,購買渠道多為網絡交易平臺。其客觀危害性和主觀惡性與壹般意義上的槍支交易有本質區別。

相關案例:

廣州南沙區近日開庭審理了壹起涉嫌非法買賣彈藥的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註。本案適用我國自今年7月起實施的“認罪從寬”制度。在被告人葉某簽署認罪悔罪從寬意見書後,南沙區檢察院出具了變更量刑建議書,建議對其從寬處理。

8月10,南沙法院開庭審理了壹起涉嫌非法買賣彈藥案,其中確認適用辯訴交易制度。據悉,這是該院確認應用該系統的第四例。之前的三起案件都是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據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3月至7月,被告人葉某通過網絡化名購買氣槍1支、子彈964發。

然後存放在家裏。同年10月29日下午,10,上述物品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查獲的槍支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制式槍支,查獲的子彈均為氣槍鉛彈。8月2日,被告人葉某在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檢察院簽署了《犯罪嫌疑人認罪求情協商從寬處理意願書》。

之後,南沙檢察院發出變更量刑建議,表示為正確適用法律,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體現刑法處罰與救助相結合的原則和精神,原對被告人葉某的量刑建議為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量刑建議變更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

該案經審理後當庭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葉非法買賣氣槍鉛彈,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非法買賣彈藥罪。綜合本案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以及被告人葉某的認罪態度,葉某犯非法買賣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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