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搶救維修。
二、少數具有重要文物價值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搶救和維修。
三、國家文物局批準的重要考古發掘項目。
四、全國重點博物館建築和全國重點文物倉庫維修工程。
五、為國家征集和收購具有重要文物價值和代表性的珍貴文物。
六、經國家文物局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項目。第九條國家專項補助支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壹是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主要包括材料費、人工費、勘察設計費、管理費等。
二、重要考古發掘費用,主要包括人工費、設備費、資料費、土地補償費、標本檢驗費、安全安排費等。
三、博物館維護費,主要包括材料費、人工費、設計費、安全設施費。
四、國家文物局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支出項目。第三章資金申請和審批第十條省級文物部門和財政部門是國家特殊津貼的申請人。省級文物部門和地、市、縣文物部門所屬單位申請補助時,應逐級向省級文物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申報,經省級文物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後,共同向國家文物局和財政部申請。任何越級報告將不被接受。第十壹條省級文物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補助範圍和支出項目,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規劃,分清輕重緩急,逐項申報。第十二條申請國家專項補助資金前,省級文物部門應當提出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維修保護工程的維修方案,必須附有文物保護單位的概況、現狀、維修方案、設計圖紙、預算和權屬法律文件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經國家文物局審核同意後,由省級文物部門組織籌備工作,成立維修建設領導機構,落實地方配套資金、施工單位,解決重大施工技術問題。第十三條申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維修補貼,必須附有國家文物局批準的維修計劃和資金總額,以及落實地方配套資金等文件。申請文物征集經費,必須附征集到的珍貴文物清單。第十四條每年12月底前,國家專項補助資金年度申請計劃應按照《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申請明細表》(格式附後)的要求,將下壹年度申請補助的項目和金額分類報送國家文物局和財政部。第十五條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需要及時搶救古建築、搶救考古發掘和收藏珍貴文物等特殊情況,省文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可以進行單項申報。第十六條對局部維修方案,由國家文物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可行性研究並審批。第十七條國家文物局、財政部根據全國文物保護規劃、文物專家論證結果和國家財力可能,對地方政府報送的預算進行審核,確定補助資金數額。第十八條申請補助的項目由國家文物局和財政部審批,並通知省級文物部門和財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