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牟利為目的,倒賣3級文物,或者倒賣的交易數額在5萬元以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以牟利為目的,倒賣2級以上文物,或者倒賣3級文物3件以上,再或者倒賣的交易數額在25萬元以上,處5-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即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哪些算是文物
1、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壹切文物。
2、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
3、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
4、下列可移動文物:
(1)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3)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
(4)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5)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由上可知,根據法律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出售或者為出售而收購、運輸、儲存《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的“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
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倒賣三級文物的;
(二)交易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倒賣二級以上文物的;
(二)倒賣三級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