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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本省停車場管理,規範停車秩序,確保道路交通有序、暢通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為機動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場所,包括公***停車場、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和臨時停車場。

公***停車場,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和道路停車泊位。建築物配建停車場,是指停車場建設單位依據建築物配建標準建設的為本建築物使用者或者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車位、車庫等。臨時停車場,是指利用閑置的建築空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等區域臨時停放車輛的場所。

前款所稱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道路範圍內施劃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第四條 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以保障交通暢通有序、資源優化配置為目的,實行有效管理和差別化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規模合理、協調發展、方便群眾、規範管理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停車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籌建的停車場所需資金按照相關規定以政府投資、社會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予以保障。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停車場建設,推廣運用新型立體高層停車場、智能停車誘導系統、機械停車設施等智能化、信息化停車和管理方式。第六條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等工作的領導,並明確停車場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城市綜合執法、應急管理、交通運輸、財政、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人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等相關工作。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及交通需求狀況,會同停車場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停車場布局、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等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為停車場建設提供用地保障。第八條 停車場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建設標準和規範,配套建設照明、通訊、排水、通風、消防、視頻監控等系統,設置交通安全和防汛設施設備及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不得影響人防工程、道路、廣場、綠地以及原有設施的使用功能及安全。第九條 在城市中心區外圍的軌道交通站點、地面公交樞紐、旅遊集散中心等區域應當配套建設換乘公***停車場及臨時停車場。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進行場地規劃和設計時,應當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規劃配建相應的停車設施。

建築物配建停車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驗收和投入使用。建設工程竣工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對停車設施建設情況進行規劃核實,不符合規劃、不滿足配建標準和建設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通過竣工驗收。第十壹條 新建商品房住宅時,應當按照壹戶不低於壹個停車泊位的標準進行停車場的配建,鼓勵按照高於壹戶壹個停車泊位的標準進行停車場配建。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停車場配建比例。第十二條 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查停車場建設工程方案時,應當組織停車場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論證。第十三條 在規劃和建設停車設施時,應當預留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在有條件的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設置專用車位。

停車場已建成的,由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根據業主需要,建設、改造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更新新能源汽車車牌自動識別系統。

新建大於二萬平方米的商場、賓館、醫院、辦公樓等大型公***建築配建的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的停車泊位應當不少於總停車泊位的百分之十。第十四條 停車場建設單位建設停車場時,應當同步配建停車場實時動態信息系統。停車場已經建成的,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補建停車場實時動態信息系統。停車場實時動態信息系統應當接入停車場主管部門的停車信息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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