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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紅山文化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傳承人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紅山文化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山文化遺址群包括紅山遺址群和魏家窩鋪遺址。紅山遺址群位於紅山區東部的紅山,包括紅山文化居住遺址、夏家店下層文化和夏家店上層文化居住遺址、墓地、祭祀遺址等新石器時代至青銅時代的考古文化遺存。魏家窩鋪遺址位於洪山區文中鎮三眼井村魏家窩鋪自然村東北約1 km的丘陵臺地。是紅山文化時期具有代表性的聚落遺址。第四條紅山文化遺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持周邊環境與遺址的協調性。第五條洪山文化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納入市和洪山區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解決紅山文化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問題。洪山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洪山文化遺址群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其下屬的洪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洪山文化遺址群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和紅山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紅山文化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洪山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利、農牧、林業、旅遊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洪山文化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遺址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紅山文化遺址的保護工作。第七條紅山文化遺址群的經營收入,專門用於文物保護。

紅山文化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依法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紅山文化遺址保護。第八條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編制和實施涉及紅山文化遺址群的各類文物保護規劃;

(二)實施涉及紅山文化遺址的各類文物保護工程;

(三)對涉及紅山文化遺址的建設項目提出意見;

(四)配合文物考古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

(五)負責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完善安全防範措施;

(六)負責紅山文化遺址出土文物的收集、整理、保護和宣傳,組織相關學術研究和交流;

(七)負責紅山文化遺址群各要素的日常監測,定期維護,建立日誌;

(八)建立紅山文化遺址群文物保護單位記錄;

(九)依法查處破壞紅山文化遺址群及其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紅山文化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相關的其他工作。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紅山文化遺址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紅山文化遺址及其保護設施、盜掘文物以及其他不利於紅山文化遺址保護的違法行為。第十條市、洪山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洪山文化遺址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保護第十壹條《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遺址群保護規劃》和《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魏家窩鋪遺址保護規劃》(以下簡稱《紅山遺址群和魏家窩鋪遺址保護規劃》)是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和管理的重要依據,不得因經濟建設活動而隨意變更;因文物保護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二條紅山遺址群和魏家窩鋪遺址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紅山遺址群和魏家窩鋪遺址文物保護規劃確定。

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在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誌和界樁。第十三條紅山文化遺址保護對象包括:

(壹)遺址群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二)遺址群、環溝、祭壇、墓區等古代人類生產生活遺跡;

(三)遺址群中發現和出土的玉器、石器、陶器等可移動文物;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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