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紅山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紅山文化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洪山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利、農牧、林業、旅遊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洪山文化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遺址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紅山文化遺址的保護工作。第七條紅山文化遺址群的經營收入,專門用於文物保護。
紅山文化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依法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紅山文化遺址保護。第八條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編制和實施涉及紅山文化遺址群的各類文物保護規劃;
(二)實施涉及紅山文化遺址的各類文物保護工程;
(三)對涉及紅山文化遺址的建設項目提出意見;
(四)配合文物考古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
(五)負責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完善安全防範措施;
(六)負責紅山文化遺址出土文物的收集、整理、保護和宣傳,組織相關學術研究和交流;
(七)負責紅山文化遺址群各要素的日常監測,定期維護,建立日誌;
(八)建立紅山文化遺址群文物保護單位記錄;
(九)依法查處破壞紅山文化遺址群及其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紅山文化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相關的其他工作。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紅山文化遺址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紅山文化遺址及其保護設施、盜掘文物以及其他不利於紅山文化遺址保護的違法行為。第十條市、洪山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洪山文化遺址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保護第十壹條《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遺址群保護規劃》和《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魏家窩鋪遺址保護規劃》(以下簡稱《紅山遺址群和魏家窩鋪遺址保護規劃》)是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和管理的重要依據,不得因經濟建設活動而隨意變更;因文物保護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二條紅山遺址群和魏家窩鋪遺址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紅山遺址群和魏家窩鋪遺址文物保護規劃確定。
紅山文化遺址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在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誌和界樁。第十三條紅山文化遺址保護對象包括:
(壹)遺址群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二)遺址群、環溝、祭壇、墓區等古代人類生產生活遺跡;
(三)遺址群中發現和出土的玉器、石器、陶器等可移動文物;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