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申請原件;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無法提交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或登記部門宣布無效);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5)房屋登記表和房屋平面圖兩份;
(6)契稅完稅或減免稅證明原件;
(7)國有土地使用證(全房地產);
(8)整塊劃撥土地或整棟建築物占用劃撥土地的,應提供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時可提供戶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時可提供戶口簿;申請房屋買賣、贈與、交換、債務清償等轉移登記的權利人。還應提交暫住證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三)軍人:居民身份證,或軍官證,或文職幹部證,或士兵證,或學生證,或軍官退休證,或文職幹部退休證,或退休幹部榮譽證;
(四)港澳居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或身份證;
(五)臺灣省同胞:臺灣省同胞往來大陸通行證、旅行證或者經確認的居民身份證件;
(6)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外國長期居留身份證件;
(7)外國人:經公證的身份證明或護照及外國人在華居留證明(無外國人居留證明的,提交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的護照中文譯本原件);
(8)境內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可以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
(9)其他境內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以非法人組織的名義申請登記,不能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應當由法人授權;境內金融企業法人或保險企業法人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可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金融許可證、保險許可證,無需驗原件;
(10)境外法人或其他組織:經公證的工商登記證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登記證,或批準該法人或其他組織設立的文件,以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該境外機構在北京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處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公司註冊文件應當在註冊地經過公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認證後的上述文件將不予驗證;
三。相關委托和公證證明:
(1)委托代理人登記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身份證明、受托人身份證明;委托書中記載的委托事項和權限應當明確;授權委托書經過公證的,可以不再核對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境外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的授權委托書及相關登記材料應經過公證。香港出具的公證書應加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傳遞專用章;臺灣省出具的公證書應經中國公證協會或北京市公證協會確認;外國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和相關登記材料應當經過公證。在國外公證的證明文件需要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與中國沒有外交關系的國家,由中國駐該國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
(三)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房屋登記,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被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未成年人)、證明法定監護關系的戶口簿或者其他能夠證明監護關系的法律文件。
四、房屋過戶註意事項:
(1)不需要原件的,提交復印件驗證原件;無法驗證原件的,應當提交經主管機關確認與原件壹致的復印件。所有的復印件都是用A4紙做的。
(2)書寫應使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或簽字筆;
(三)申請人應當配合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接受有關登記事宜的詢問;
(4)如* * *有房屋登記,由* * *與某人* * *共同申請;
(5)經查詢,夫妻* * *共有的房屋:受讓人提交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夫妻* * *有原房屋協議和身份證明;
(6)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交所需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原件、他項權利證明原件或者抵押通知登記證明原件;同時提交抵押註銷申請的,應當壹並辦理抵押註銷和轉移登記;未提交抵押註銷申請的,應當在轉移登記後的房屋所有權證補充欄中註明抵押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