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役軍人憑《優待證》可在我國鐵路、公路、機場、景區、博物館、紀念館等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享受優先服務。
2.退役士兵憑“優待證”可在國內醫療機構享受優先掛號和就醫服務,醫院也會為退役士兵提供專門的服務通道;
3.退役軍人憑“優惠卡”可在國內各遊樂場所、旅遊景點、各大博物館享受減免門票的優惠;
4.在國內民營企業的旅遊景點、博物館、紀念館等場所,對持“優待證”的退伍軍人給予優先優惠,以緩解部分退伍軍人的生活壓力;
5.退伍軍人憑“優惠卡”可以免費乘坐市政府投資的公交車、地鐵等交通工具,這對任何家庭來說都是壹筆不小的開支,非常接地氣;
6、退役軍人在辦理民政事務時,可憑《優待證》享受優先服務的權利,提高辦事效率;
7、憑《優待證》,退役士兵可報考公益性崗位,專門調整不低於20%的公益性崗位比例,優先錄用參戰退役人員,解決部分下崗失業退伍軍人的職業保障問題;
8.有了“優惠卡”,退伍軍人子女可以優先享受就讀公辦學校,讓退伍軍人子女的學習不再是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護法
第五十三條
退役軍人憑退役軍人優待證等有效證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遊等方面的優待。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退役軍人等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條持證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遊等方面的優惠服務。
國家將不斷調整基本優待目錄中的項目,以優待證為身份識別和證明載體,充分發揮優待證的服務功能,更好地為持證人服務。
第十壹條持卡人憑優惠卡享受發卡省份提供的優惠服務。
鼓勵各地在有條件的基礎上,向全國持證人開放本地提供的優待服務。
第十二條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為持證人提供多樣化的優惠服務。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本地區和相關行業積極推廣優待證的應用,不斷擴大優待證的使用範圍,提高優待證的認知度。
在保持風格標準、主要功能、管理主體和工作流程不變的前提下,可通過優惠卡承載其他公共服務功能。
第十四條退役軍人事務部應適時推出電子優惠卡,實現持證人信息在線查驗、在線服務與優待項目線下渠道有效銜接等功能。
第十五條基於優惠卡在金融領域應用時,應當按照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護個人金融信息的責任,切實保護持卡人的資金和信息安全。
第十六條各級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應逐步實現撫恤補助、撫慰金等的發放。通過與優惠卡相關的個人銀行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