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遺囑是指符合繼承法和民法通則有關規定的遺囑。違反《繼承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和《民法通則》有關規定的遺囑無效,部分違反,部分無效。
公民立遺囑是依法處分個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因此,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性要素:
立遺囑人必須有立遺囑的能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正的意思表示能力或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責任。他們的意誌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範圍,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他們所從事的民事活動是法律無效的。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壹條“遺囑人訂立遺囑,必須具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他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也仍然無效。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具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也充分說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備立遺囑的能力。
二、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脅迫或者欺騙手段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立遺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容是處分其生前合法擁有的個人財產。如果遺囑人在脅迫等外界因素的壓迫下立遺囑,或者遺囑被篡改、偽造,則屬於他人故意。他人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的遺產,只有財產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擁有的遺產。因此,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這也體現了對公民所有財產的保護。
法定繼承包括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