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人類化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文物的保護制度。對象為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所謂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是指古代人類、古代脊椎動物的遺體、遺物或者遺跡埋藏地下因年代久遠而變成的跟石頭壹樣的物品。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對研究古人類、古生物的起源和進化,古人類、古生物生存環境的變遷和演變,以及人類文明發展和進步的歷史,地層年代的確定等具有重要的科學研究價值。其數量極其有限,應視為文物加以保護。至於脊椎動物,則是指有脊椎骨的動物,屬於脊索動物的壹個亞門。此類動物體形左右壹般對稱,具有頭、軀幹、尾3個部分,其中軀幹部分又被橫膈膜分成胸部及腹部,有比較完善的感覺器官、運動器官,包括魚類、兩棲動物、爬行動物、鳥類和哺乳動物5大類。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所謂盜掘,是指不經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私自挖掘。其具體的行為方式可多種多樣,有的表現為秘密的,有的則是明火執仗地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進行,有的則是***同掘取;等等。至於是否在盜掘中使得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受到嚴重破壞,則並不影響本罪成立,行為人在客觀上只要實施了盜掘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而仍決意盜掘。所謂明知道,既包括確知,即確實知道是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又包括可能知,即知道所盜掘的可能是古人類化石或古脊椎動物化石。至於行為人盜掘的目的,壹股則是為了非法占有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當然亦不能排除行為人還可以有其他目的、如為了侵占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所在的土地,為毀損、破壞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等等。
法律依據: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第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遺存的古生物化石屬於國家所有。國有的博物館、科學研究單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以及單位和個人捐贈給國家的古生物化石屬於國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其所有權。
第四條 國家對古生物化石實行分類管理、重點保護、科研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