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槍支和子彈(包括主要部件):
1.軍用槍支: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以及各種子彈。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等。還有各種子彈。
3.其他槍: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等。
4.上述項目的樣品和仿制品。
二、炸藥類別:
1.彈藥: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榴彈、手榴彈等。
2.爆破設備: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等。
3.煙花產品:禮花、鞭炮、砸炮、拉炮、砸炮、發令紙等煙花爆竹,以及黑火藥、煙火藥、導火索。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第三,控制設備:
1.管制刀具:匕首、三角刀(包括加工用的三角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具。
2.其他器具:警棍、催淚彈、催淚彈槍、電擊器、電擊槍、防衛器、弓、弩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解在介質中)、壹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病人吸氧用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
2.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釋劑、松香油及含有易燃溶劑的產品。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等。
4.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棉(包括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
5.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電石(碳化鈣)、鎂鋁粉等。
6.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氧乙酸、過氧化氫等。
毒物:氰化物、砷、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硒粉、苯酚等。
6.腐蝕性物質: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固體氫氧化鉀,內充酸或堿溶液)、汞(水銀)等。
7.放射性物質: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傳染病病原體:乙肝病毒、炭疽、結核病、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性物體、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性質無法確定、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十、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禁物品。
法律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隱瞞或者謊報商品的名稱、性質、重量;
(二)在普通貨物中裝載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裝載禁止裝載的貨物;
(3)裝載和包裝超過規定重量。
第六十八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其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非危險品辦理站辦理危險品運輸手續;
(二)攜帶未經安全檢查的貨物;
(三)承運不符合安全要求、可能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第六十九條運輸危險貨物,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設施和設備。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應急處理設備、器材和防護用品,並隨時將危險貨物置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危險品被盜、丟失、泄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