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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農村消防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村消防工作,預防和減少農村火災,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消防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農村,是指市、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以外的區域。第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農村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農村消防工作經費。

鼓勵和支持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強農村消防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農村消防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農村消防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轄區的農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負責本轄區農村消防的日常監督檢查。

財政、民政、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農業、教育、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農村消防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農村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由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擔任領導;村(居)委會應當成立消防安全小組,由村(居)委會主任為主要負責人。第八條消防安全委員會和消防安全小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

(二)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在重大節假日和火災多發季節組織專項檢查;

(四)制定滅火預案,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滅火演練和逃生演練。第九條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消防車通道、消防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設施和道路、人畜飲水工程、農村電網改造等基礎設施進行統壹規劃。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應當符合消防規劃要求,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

提倡和鼓勵農村住房建設和改造使用耐火建築材料,提高房屋耐火等級。

在農村房屋的建設和改造中,應規範電氣線路的鋪設,以減少火災隱患。第十條有自來水管網的村(社區)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消火栓;有河流、湖泊、池塘、運河等天然水源而無自來水管網的,應當設置通往天然水源的消防車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設施;在沒有給水管網和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區,應設置具有防凍功能的水池,解決消防用水問題。第十壹條駐鎮、村(社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第十二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使用電氣設備、燃氣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組織建立鄉鎮(街道)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和村(社區)誌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第十四條專職消防隊應當有固定的執勤場所,並配備標準消防車和基本消防裝備;誌願消防隊應當配備簡易消防車、消防泵等基本滅火工具。第十五條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應當確定專人保管消防器材。設備不足或損壞的,應及時配備和更新。第十六條專職消防隊和誌願消防隊應當定期進行消防業務訓練,組織滅火演練。

相鄰村(社區)應當建立消防聯動機制,開展聯合演練,提高農村消防能力。第十七條專職消防隊隊員應當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誌願消防隊隊員購買人身傷害保險。第十八條誌願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撲救初期火災;

(2)在公安消防隊到達前及時疏散人員和救援物資;

(三)公安消防隊到達後,根據公安消防隊的命令協助滅火;

(四)火災撲救後,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報告。第十九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消防安全公約,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安全公約應當包括消防規劃、安全用火用電、消防設施維護、巡邏等內容;消防檔案應當有檢查記錄、教育培訓、滅火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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