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有感染危險的人員,在外地工作多年的人員,以及在麻風病院和從事傳染病、結核病、吸血蠕蟲等寄生蟲病防治的專職衛生人員。根據工作量、時間長短、條件好壞、防護難易程度和對健康危害程度,分別享受壹、二、三、四種衛生防疫津貼。
(壹)壹類津貼:每人每月560元。
1,專職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甲類並參照甲類管理);
2、專職從事強致癌物的監測和研究;
3.深入山區、野外、沙漠、森林從事自然疫源性疾病調查、病媒昆蟲和動物的采集和調查等。
(二)二類津貼:每人每月450元。
1,急性(乙類)傳染病流行期間深入病房防治疾病;
2、專職從事輻射和同位素監測工作;
3、專職從事強毒、強菌室工作。
(三)三類津貼:每人每月350元。
1,深入病房防治寄生蟲病和地方病;
2、從事疾病來源的探索;
3、專職處理病房內的汙水和汙物,做好防蟲工作;
4、專職從事粉塵和有毒場所的現場調查和監測;
5、實施現場救援工作;
6.在地震、洪水、高溫、傷寒、食物中毒、生物戰等緊急情況下。,深入壹線防病治病。
(4)第四類津貼:每人每月260元。
1,專職從事消毒、防蟲、滅鼠及汙水、糞便衛生管理工作;
2、專職從事實驗動物飼養;
3 .專職從事衛生監測和檢疫工作。
二、分配方法
將津貼發放由原來的按日發放調整為按月發放。
(壹)從事兩種以上工作時,只能享受壹種津貼。
(二)享受津貼的人員工作變動後,津貼標準應及時調整或取消,調離單位時津貼不隨工資轉移。
(3)臨時參加上述工作的人員,根據實際接觸情況享受相應類別的津貼,按實際接觸天數折算發放。
三。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部門需要支付的衛生防疫津貼,按現有資金渠道解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放衛生防疫津貼所需經費,參照地方政府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0427號《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細則;各設區市人事局、財政局、衛生局,省級直屬有關單位:人事部、財政部、衛生部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1。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工作日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個工作日9元,每人每個工作日7元,每人每個工作日5元,每人4個。
二、對在麻風病院從事傳染病、結核病、血吸蟲病和其他寄生蟲病防治的專職衛生人員,實行衛生防疫津貼。
三、醫療保健津貼標準不再由國家統壹調整。各醫療衛生單位可按照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關於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執行。
四、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經費,仍按原渠道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