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2)說明治愈率或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或者其他醫療機構相比,在療效和安全性上的差異;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壹致,並明確標明禁忌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明確標明“本廣告僅供醫療、藥學專業人員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明確標明“請按照藥品說明書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個人使用的醫療器械廣告應當明確標註“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中有禁忌內容和註意事項的,應當在廣告中明確標註“禁忌內容或者註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非處方藥廣告管理條例
1.非處方藥廣告不得利用公眾對醫學、藥學知識的缺乏,使用公眾難以理解、容易混淆的醫學、藥學術語,使公眾對藥品的療效和安全性產生誤解。
2.OTC可以在大眾媒體上發布廣告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做廣告。
3.OTC廣告也必須註明OTC。
非處方藥廣告的建議是:“請按照藥品說明書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5.非處方藥的名稱如果叫各種活動名稱,可以只公布藥品商品名名稱。
擴展數據:
處方藥廣告條例
1.處方藥可以在衛生部和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醫學和藥學專業期刊上做廣告,但不得在大眾媒體上做廣告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眾做廣告。
2 .處方藥不得以贈送醫學、藥學專業期刊的形式向公眾發表。
3.處方藥名稱與商標和藥品生產企業名稱相同的,不得用於在醫學、藥學專業期刊以外的媒體上變相發布廣告。
4.不得使用處方藥名稱或者以處方藥名稱和企業名稱註冊的商標作為各種活動的稱謂。
處方藥廣告的建議是:“本廣告僅針對醫療、醫藥專業人士”。
人民網-醫療(醫藥)廣告這些規定應該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