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的定義 :
1、文化遺產:從歷史、藝術或科學的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文物、建築群和遺址等。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分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獨立或連接的建築群;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人與自然的聯合工程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2、自然遺產:從審美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存區;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
世界遺產的選定標準 :
1、文化遺產:
凡被推薦列入《世界遺產》的文化遺產,須至少符合下列壹項標準,並同時符合真實性標準:
(1)能代表壹項獨特的藝術或美學成就,構成壹項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2)在相當壹段時間或世界某壹文化區域內,對於建築藝術、文物性雕刻、園林和風景設計、相關的藝術或人類住區的發展已產生重大影響的;
(3)獨特、珍貴或歷史悠久 的;
(4)構成某壹類型結構的最富特色的例證,這壹類型代表了文化、社會、藝術、科學、技術或工業的某項發展;
(5)構成某壹傳統風格的建築物、建造方針或人類住區的典型例證,這些建築或住區本身是脆弱的,或在不可逆轉的社會文化、經濟變動影響下已變得易於損壞;
(6)與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思想、信仰、事件或人物有十分重要的關系。 它在設計、材料、施工或環境方面的真實性都要經得起考查。真實性不僅僅關系到文物的初始形式和結構,而且也要關系到文物存在過程中有藝術和歷史價值的後加的修改和增添。
2、自然遺產:
凡被推薦列入《世界遺產》的自然遺產,須至少符合下列壹項標準,並同時符合真實性標準:
(1)代表地球演化的各主要發展階段的典型範例,包括生命的記載、地形發展中主要的地質演變過程或具有主要的地貌或地文特征;
(2)代表陸地、淡水、沿海和海上生態系統植物和動物群的演變及發展中的重要過程的典型範例;
(3)具有絕妙的自然和物種多樣性的棲息地,包括有珍貴價值的瀕危物種。
管理與申報 管理機構 :
1、世界遺產委員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依據《公約》下設的政府間機構。負責世界遺產公約的執行,最終決定推薦的遺產是否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2、世界遺產中心:負責《公約》的日常管理執行情況。組織世界遺產局和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年會;在遺產提名的準備工作中為各國政府提供咨詢;根據各國政府的申請提供技術援助,調整遺產狀況報告;當遺產受到威脅時采取緊急措施;負責世界遺產基金的管理工作,等等。
3、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負責向世界遺產委員會提供申請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的評估報告。為非政府組織,成立於1965年。
4、保護世界自然資源聯盟(IUCN):負責向世界遺產委員會報告自然遺產的選定情況,追蹤有關列入名錄的遺產的保護狀況。為非政府組織,總部設在瑞士格朗。
5、國際文物修復研究中心(ICCROM):負責就列入名錄的遺產保護提供專家咨詢,以及在修復技術方面提供培訓。總部設在羅馬。
申報 :
1、各締約國應將本國今後5至10年擬申報為世界遺產的項目列入《世界遺產預備清單》,通報世界遺產中心備案。
2、於每年的7月1日前,按照統壹規定的嚴格格式和內容將本國自認為條件已經完全成熟的預備項目正式申報文本(包括文字、圖紙、幻燈、照片、錄像或光盤等)送達世界遺產中心。
3、世界遺產中心將把有關材料轉達國際專業咨詢機構。
4、相關專業咨詢機構從當年年底至下壹年的3、4月份進行考察和論證,並向世界遺產委員會提交評估報告。
5、世界遺產委員會於每年的6月底至7月初召開主席團(7個成員國)會議,初步審議新的世界遺產申報項目等。
6、11月底至12月初召開主席團特別會議,補充審議第壹次主席團會議未盡事宜,然後將包括審定新的世界遺產申報項目在內的相關大事提交緊隨此次主席團會後召開的世界遺產委員會全會通過。
至此,壹輪申報工作完成。也就是說,申報壹項新的世界遺產,至少需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