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護法為核心的壹系列有關文物保護的法規。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海中遺存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機關、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組織收藏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出售、購買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行為,行為人倒賣的對象只能是國家禁止經代的文物。如果倒賣的不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要求必須具備情節嚴重的要素;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行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構成本罪,還必須同時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構成本罪。對於那些確實既無牟利目的,也無行使目的,而純粹因為個人興趣的,不以犯罪論處。此外,對於不知是禁止買賣的文物而買賣的,也不以犯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