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槍支管理法規,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壹支以上;
2、非法持有、私藏壹支以上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或者兩支以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的;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榴彈等致命彈藥壹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彈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槍支彈藥管理系統。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1996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槍支彈藥壹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工具,被壹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不僅嚴重破壞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對象是槍支彈藥,不包括爆炸物。
2、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3.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藏匿。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槍支彈藥,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