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檔案在原歸檔部門短期保存3年,長期保存50年。
2.私企的員工檔案通常由當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企業自建員工檔案壹般存在於私企的人事部門,是員工入職後建立的。
人事檔案管理規定:
1.檔案的分類:根據檔案的內容和用途,人事檔案可分為簡歷檔案、教育培訓檔案、工作經歷檔案、獎懲檔案等。
2.建立檔案:員工入職時,要收集其個人信息、學歷、工作經歷等材料建立檔案;
3.檔案的更新:員工在職期間,應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更新其檔案,如晉升、培訓、崗位調整等。
4.檔案保密:人事檔案包含個人隱私,應嚴格保密,只有授權人員才能查閱;
5.檔案保管:檔案要妥善保管,防止損壞和丟失,通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6.檔案移交:員工離職時,其檔案應按規定程序移交給員工本人或其新的工作單位;
7.檔案的銷毀: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保存期限已過的檔案,在確認不再需要保存後,按規定程序銷毀。
綜上所述,人事檔案可以保存不同年限,從3年到50年不等。民營企業的員工檔案多由地方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而企業建立的員工檔案由民營企業人事部門負責,從員工入職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幹部檔案工作條例
第十四條
幹部死亡後,其檔案應按下列方式保存:
(壹)中央和國務院管理的幹部,其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存滿五年的,移交中央檔案館永久保存;
(二)中央管理的廳局級幹部,國家機關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廳局級幹部,全國著名科學家、藝術家、教授、英雄、模範人物和有特殊貢獻的名人的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存五年,然後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保存。 在《機關檔案工作條例》規定的期限內,與其他過期檔案壹並移交同級檔案館永久保存;
(三)上述範圍以外的其他幹部的檔案,由原管理部門保存五年,再移交本機關檔案部門保存,並按同級國家檔案館接收範圍的規定進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壹條
事故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30年。凡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654.38+00萬元以上(含654.38+00萬元)的事故檔案,列為永久保管。
未造成死亡或重傷,直接經濟損失小於654.38+00萬元的事故檔案,結案通知書或處理決定、事故責任調查落實情況等材料列為永久保管,其他材料列為30年保管。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辭退、開除等。,應在壹個月內由職工所在單位轉到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被勞動教養或勞動改造的職工,原單位準備今後錄用的,其檔案由原單位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