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藥品、醫療器械、農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食品、香煙、酒類、化妝品屬於特殊商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十五條
不得發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特殊藥品以及戒毒藥品、醫療器械、治療方法廣告。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期刊上進行廣告宣傳。
第十七條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使用其他任何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廣告,不允許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容易將所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二十壹條
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機構、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3)說明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則的文字、語言或者圖片;?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和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用通知,不得含有煙草制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第二十三條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誘導、鼓勵或鼓勵過度飲酒;?
(2)飲酒;?
(三)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的表演;?
(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可以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的。
第二十四條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升學、考試合格、取得學位或者資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加教育培訓的;?
(三)利用科研機構、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人的名義或者形象進行推薦、證明。
第二十七條
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種畜禽、水產苗種、育種的廣告,應當對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或者產量、質量、抗性、特殊利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範圍和條件等內容真實、清楚、明確,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作出不能被科學證實的斷言的;?
(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做出擔保承諾;?
(四)利用科研機構、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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