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肖偉是壹個說話很快的女孩。自從她在現在的公司做營銷經理以來,業績壹直不錯,公司對她的評價也壹直不錯。然而,她快人快語的性格也讓她和同事之間的關系有些微妙。因此,在年底,公司根據同事的意見減少了肖偉的部分績效獎金。感到委屈的肖偉在與公司協商未果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削減公司績效獎金的申訴,要求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被削減的績效獎金。在仲裁委的調解下,考慮到公司的獎金分配方式不涉及對同事的考核,公司按照原約定補發了肖偉的績效獎金。肖偉拿到了獎金,公司通過這件事開始改善管理。首先,公司調整了績效獎金的分配辦法,將同事對員工的評價作為壹個需要參考的因素寫入分配辦法,並在總經理辦公會上討論通過了這個修改後的辦法。然後,公司將新修訂的分配辦法張貼在公司公告欄進行公告。該公司沒有想到,在發布公告期間,肖偉壹直在外地出差,當她回到公司時,公告板已經換成了新的通知。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糾紛,公司人事經理安排員工將修改後的分配辦法發給肖偉。沒想到,肖偉以修改後的方法與原方法不同為由拒絕簽字,她也拒絕承認。然後,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已經在公告欄上公布了。它們能生效嗎?員工不接受不簽字,公司該怎麽辦?分析:1。公開是規章制度生效的前提。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規範企業和員工權利義務的基本規範,也是員工行為規範的具體體現。因此,制定規章制度必須以法律內容和民主程序為基礎。同時,規章制度要想成為全體員工的行為準則,企業還必須將規章制度以法律形式告知全體員工,規章制度壹般是對員工行為的要求。換句話說,只有企業履行了告知員工規章制度的義務,規章制度才能對員工產生效力。通過壹定程序“收集”最終形成的規章制度,不告知員工制度的具體內容,然後拿出制度來懲罰員工違反相應規範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自然無法確認員工是否違規。當規章制度的內容向員工宣布時,可以召開全體員工大會,宣讀規章制度的內容,可以張貼規章制度,也可以將規章制度打印並分發給每個員工。現在,許多企業也采取了發送電子郵件和在公司網站上發布的方法。這些可以使規章制度公開化。但在具體方式的選擇上,要考慮到企業的不同情況,盡量采取風險較小的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在這種情況下,是因為肖偉在發布公告時不在公司,導致公告規則的效力無法到達肖偉。在這種情況下,肖偉真的不了解也不知道規章制度的內容。所以修改辦法對她不應該有法律效力。為了防止此類問題的發生,現在很多企業在員工接受培訓或教育時,都要求新員工簽收並學習公司的規章制度,並將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進行規定,要求員工遵守。這樣可以防止部分員工看不到規章制度。特別需要提醒用人單位的是,以公告、網絡、電子郵件等形式發布規章制度。具有容易丟失或修改的缺點,這意味著用戶面臨壹定的風險。所以最好采用員工書面回執規章制度的形式,這樣更容易保留原始證據材料。塗誌,北京市益銘律師事務所律師。宣傳方式既要有效又要靈活,這是很多企業都遇到的問題。如何有效地宣傳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公司需要把握的壹個基本原則: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公司已經有效地履行了向員工宣傳規章制度的義務。無論是大會宣讀,張貼宣布,還是員工簽名,都要掌握這個原則。但是,當遇到像肖偉這樣有爭議的員工時,用人單位在公示規章制度時,壹定要靈活運用公示的方法,避免簡單無效的公示。比如像肖偉這樣的情況出現後,公司必須意識到肖偉是因為工作原因沒有正常了解規章制度,此時公司有權利也有義務通知肖偉。對於肖偉的不合作,我們可以考慮通知肖偉進行培訓或學習,其內容是學習和了解相關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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