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所給別人拍照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
1.至於侵犯肖像權,根據現行法律,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所以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就不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
2.關於侵犯名譽權,壹般是通過捏造事實、發布虛假消息來降低他人的社會評價。所以,如果不截視頻、斷章取義,或者捏造事實、故意發布虛假消息,壹般不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同時,如果對方要求禁止拍攝,妳也不能拍攝。
3.關於隱私權,壹般是指對他人秘密信息的保護,即保護他人的私人安寧、私人信息的隱私、個人生活不受非法侵入、知悉、收集、利用和披露。
在公共場合,有些隱蔽的部位是不能隨便拍的。比如用高倍像素放大行人胸部、胯部等隱蔽部位,即使拍攝地點在公共場所,也是違法的,因為這涉及到對方的秘密信息。
在網上傳播他人隱私照片,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是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刑事犯罪。我們應該報警,要求他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9條*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塗汙、醜化、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壹千零二十條下列行為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而合理進行:
(壹)在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持有人的公開肖像;
(二)為新聞報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持有人的肖像;
(三)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的範圍內制作、使用、宣傳權利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權利人肖像的;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壹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第壹百零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