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時需要查詢個人聊天信息的,會向上級申請批準後,就可以向有關單位調取案件相關人員的信息記錄。
在壹般情況下,如果並沒有涉及相應案件,警方也沒有拿出相應的搜查令,那麽不能隨意調取個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但是如果涉及刑事案件是特別重要的線索,那麽警方可以對聊天記錄進行查詢。
什麽情況下警方可以調取聊天記錄。
如果微信內容涉及刑事案件,特別是重要的刑事案件偵查線索,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對這個手機號碼采取技術偵查手段。這個手段可以追蹤手機的位置,監聽通話,攔截微信。在啟動技術偵查手段之前的壹定時間內,通話和微信內容都會被保存到壹個為了提供通信服務公司的計算機上。公安機關也只有依法立案後,才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否則,就是執法犯法的違法行為。調查用戶的微信賬戶的聊天記錄信息,需要登錄微信賬號,然後通過查詢用戶的漫遊記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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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並告知其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詞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明確調取的證據和提供時限。被調取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被調取人拒絕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需要向有關單位緊急調取證據的,公安機關可以在電話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時,將調取證據通知書連同辦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證復印件通過傳真、互聯網通訊工具等方式送達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