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慶祝建國紀念日時頒發,必要時可及時頒發。
到目前為止,只有9位傑出人士獲得* * *和國家勛章,包括氫彈之父於敏、全國勞動模範申紀蘭、航天總工程師孫家棟、戰鬥英雄李延年和張付青、雜交水稻之父袁隆平、中國核潛艇之父黃旭華、青蒿素研發中心主任屠呦呦、著名呼吸專家鐘南山。
從2015開始,我國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立功榮譽表彰制度,分為四個層次。
最高榮譽是勛章。
勛章是黨、國家和軍隊的最高榮譽。目前,主要有四種獎章:* * *和國家獎章、七壹獎章、八壹獎章和友誼獎章。
第二種榮譽是榮譽稱號。
榮譽稱號是對個人和集體突出成就的壹種褒獎形式,既可以授予個人,也可以授予集體。
榮譽稱號包括國家榮譽稱號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授予的榮譽稱號。榮譽稱號獲得者可以同時領取獎牌(註:不是獎牌)。
第三種榮譽是“表彰獎勵”。
表彰獎勵可分為國家表彰獎勵、部門和地方表彰獎勵。
國家級表彰獎勵是指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做出突出貢獻,道德品質較高,群眾公認的個人和集體。
常見的全國性獎項有“全國優秀黨員、全國優秀黨務工作者、全國先進黨組織代表、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和個人、國家科學技術獎”等。
第四種榮譽是“勛章”。
紀念章不是表彰,是榮譽紀念,重在精神鼓勵,不享受額外待遇。
紀念獎章主要授予在特定時期和領域參與重大工作的所有個人,有國家級紀念獎章和省部級紀念獎章兩類。
近年來頒發了“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建黨50周年光榮”、“紀念抗美援朝70周年”等國家級紀念獎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第壹條為了獎勵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人士,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激發各族人民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積極性,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是國家的最高榮譽。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設立和授予,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第三條國家設立和平勛章,授予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建設和國防事業做出重大貢獻、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
國家設立“友誼勛章”,授予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促進中外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人。
第四條國家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做出重大貢獻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傑出人士。
國家榮譽稱號的名稱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稱。國家榮譽稱號的具體名稱由NPC常務委員會決定授予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