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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XI)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王通過網絡認識了在美國的中國人林(已被美國警方拘留)。兩人通過網絡聊天,約定由林某通過壹家物流公司將槍支、子彈從美國寄往王某所在的T市。後來,王按照買方的聯系地址將子彈交付給買方。從2065438年7月至2065438年8月5日,王向購買者提供槍支48支,子彈4500余發。張、李等多名涉案買家“愛”子彈,買子彈是因為收藏。經鑒定,繳獲的槍支具有殺傷力,子彈為有效子彈。

經查,買方張某系某國有醫院醫生,曾多次開具高價藥品,並收受醫藥代表趙某(在逃)回扣(實際查處金額654.38+0萬元)。後張某升任醫院院長時,長期收受趙的財物(實際查處金額200萬元)。趙某利用張某的信任,與醫院簽訂價值500萬元的醫療器械合同,故意將淘汰的器械作為進口醫療器械賣給醫院。張某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認真審查合同,對樣品進行了檢驗,給醫院造成了重大損失。

買方李是壹家塔式園林公司的經理,開發和銷售塔式陣地(用於葬禮)。李將塔分為使用型和投資型,並承諾投資型塔兩年後可更名返還。他沒有定期提高塔的銷售價格,以吸引許多人購買它。2010至2015期間,塔院公司宣傳塔院投資價值,違反國家公墓銷售規定,向4334人銷售投資型塔院,未涉及未回報金額76544。

經查,王還以萬家公司的名義經營有償討債業務。2012,王接受秦的委托,向追回欠款230萬元,雙方簽訂合同,約定追回欠款的20%作為報酬。隨後,返還秦50萬元,秦支付王65438萬余元。國家經貿委等部門聯合下發通知(中經貿綜2000568號)後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通知不是以國務院名義發布的。

問題

1.對於王向購買者提供槍支彈藥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王某夥同境外林某,收受非法郵寄的槍支、彈藥,轉交給槍支、彈藥的實際購買者,構成走私武器、彈藥罪和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數罪並罰。

2、對張、李等購買者購買槍支彈藥的行為應如何處理?為什麽?

張、李等購買人以收藏為目的購買槍支、彈藥罪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任何壹種買賣行為,都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

3.張收受醫藥代表300萬元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處方權屬於技術性權利,故張醫生收受回扣654.38+0萬元的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但利用院長的職務之便收受賄賂200萬元,利用公共事務管理權,也構成受賄罪。

4.如何處理張某簽訂醫療器械合同給醫院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為什麽?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張醫生因嚴重不負責任被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已構成合同簽訂失職罪。

5.關於李的銷售塔吸收資金應該怎麽處理?為什麽?

李違反國家公墓銷售規定,銷售投資型公募產品,具有非法性、公開性、吸引力和社會性,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6.王經營有償討債業務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為什麽?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國家經貿委等部門發布的通知不屬於刑法所稱的國家規定,故王的有償討債業務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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