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扣押的期限是多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六條對已執行的財產,除查封、扣押、凍結外,人民法院不得處置。對於銀行存款等各種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也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犯罪分子的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收藏品的核實、沒收、拍賣,是刑法賦予人民法院的裁判權。應當考慮下列情形:“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確實難以支付的,可以酌情減免。為罪犯及其扶養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查封是將財產所有人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就地封存,不準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使用和處分,防止轉移被隱匿或者毀損,以待進壹步調查處理的措施。不同的是,查封壹般是當場查封不動產;扣押是在行政機關的控制下將動產轉移給他人處置。扣押物可以由執行機關保存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保存。二。《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的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扣押;不得查封、扣押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制作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通知郵電機關交有關郵件、電報檢查扣押。可見,刑事訴訟法中的扣押期限從壹年到三年不等,也是由人民法院根據扣押的具體內容來確定的。比如凍結當事人銀行財產,凍結銀行存款的時間最多不能超過壹年,而人民法院查封當事人不動產的時間是兩年。在扣押期間,所有被扣押的物品肯定與當前案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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