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盜刷50萬銀行卡怎麽判刑?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本罪的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冒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的。;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
2.惡意透支人民幣65438萬余元。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仍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大肆揮霍透支資金,無力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並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拒絕歸還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開證行收取的其他費用。
綜上所述,盜刷銀行卡就是通過高科技手段復制他人銀行卡進行違法活動。只要這種行為產生的金額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就壹定會承擔相應的處罰。所以數額越大,處罰也就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