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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九條 博物館藏品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等,應當依法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並報所在地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博物館應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設備和設施。館藏壹級文物和其他易損易壞的珍貴文物,應設立專庫或專櫃並由專人負責保管。

第二十條 博物館應建立藏品總賬、分類賬及每件藏品的檔案,並依法辦理備案手續。

博物館通過依法征集、購買、交換、接受捐贈和調撥等方式取得的藏品,應在30日內登記入藏品總賬。

第二十壹條 依法調撥、交換、借用國有博物館藏品,取得藏品的博物館可以對提供藏品的博物館給予實物、技術、培訓或資金方面的合理補償。補償數額的確定,應當考慮藏品保管、修復、研究、展示等過程中原收藏博物館發生的實際費用。調撥、交換、借用國有博物館藏品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合理補償的方案。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不夠本館收藏標準,或因腐蝕損毀等原因無法修復並無繼續保存價值的藏品,經本館或受委托的專家委員會評估認定後,可以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申請退出館藏。

退出館藏申請材料的內容,應當包括擬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稱、數量和退出館藏的原因,並附有關藏品檔案復制件。

第二十三條 國有博物館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退出館藏申請材料的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委員會復審。專家委員會復審未通過的,終止該藏品的退出館藏程序。

專家委員會復審通過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將有關材料在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有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官方網站上公示30個工作日。期間如有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願意接收有關藏品,則以調撥、交換等方式處理;期間如沒有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願意接收有關藏品,則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統壹處置。處置方案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後實施,處置所得資金應當用於博物館事業發展。

國有博物館應當建立退出館藏物品專項檔案,並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專項檔案應當保存75年以上。

第二十四條 非國有博物館申請藏品退出館藏,申請材料應附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書面意見。博物館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退出館藏的決定,並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博物館應當以本館藏品為基礎,開展有關專業學科及應用技術的研究,提高業務活動的學術含量,促進專業人才的成長。在確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館應當為館外人員研究本館藏品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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