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倉庫必須具備良好的通風隔熱條件,配備降溫、防潮、防洪、防雷等設施;
2.倉庫的設施需要專人定期檢查和登記;
3.倉庫內應安裝自動監控和火災報警系統;
4.倉庫內所有設施都需要防爆功能,如防爆燈、防爆風機、防爆開關等。
5.庫房門應為外部防火門,接地良好;
6、倉庫窗戶下部距地面不得小於65438±0.8m;;
7.倉庫的地面應不燃並易於清洗;
8.庫房內地面應比室外地面高出至少0.2m,庫房門口應有坡度;
9.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規定,區域內嚴禁煙火和明火;
10,危險化學品入庫時,應嚴格檢查貨物的質量、數量和包裝;
11.劇毒品、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在儲存期間應定期檢查,發現質量變化、包裝破損和泄漏應及時處理;
12、庫房的溫度和濕度要嚴格控制,定期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13.裝載危險貨物的空集裝箱在使用前必須經過檢查和徹底清洗;
14、各類易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混合使用。
第八條申請人經營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新設立的專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儲存設施,應當設置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劃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專用區域內;
(二)倉儲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和區域的距離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4)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有國民教育化學工程或安全工程專業中等職業教育學歷及以上,或化學工程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危險物品安全專業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5)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和《普通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
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除符合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與報警設計規範》(GB50493)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