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
(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章、民間收藏文物第三十八條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2、私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擁有文物的出處(來源)及其證明文件,越來越成為人們判定是否合法、甚至真偽的重要依據。
3、國家《關於加強文物市場管理的通知》規定,受國家保護的文物,只能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的單位在準許的範圍內專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
《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鑒定、修復、保管等方面的咨詢。
《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五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
(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壹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壹)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