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個人財產,按下列規定征稅:
1.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拍賣作者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取得的所得,以其轉讓所得扣除800元(轉讓所得不足4000元)或20%(轉讓所得超過40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復印件以外的其他財產,以轉讓所得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財產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最終拍賣成交價格為轉讓所得。
三、個人財產拍賣收入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憑合法有效的憑證(稅務機關監制的正式發票、有關境外交易單據或報關單、完稅證明等),從轉讓收入中扣除相應財產的原值、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款及相關合理費用。).房產原值是指賣家個人獲得的拍賣物品的價格(以合法有效的證件為準)。具體來說:
1.如果是通過商店、畫廊等購買的。,是購買拍賣物品時支付的實際價款;
2、通過拍賣行,為拍賣物品支付的實際價款和繳納的相關稅費;
3、通過祖傳藏品、拍賣藏品所發生的費用;
4.通過捐贈取得的拍賣物捐贈給受贈人時產生的相關稅費;
5、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參照上述原則確定財產原值。
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款,是指納稅人在拍賣財產時實際繳納的相關稅費。相關合理費用,是指拍賣財產時,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拍賣費(傭金)、鑒定費、評估費、目錄費、證書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