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業務;監督辦公室重大事項的落實;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等機關的日常運作;負責機關信息、保密、信訪和財務工作;管理機關的行政事務。負責直屬單位的安全管理監督。
(2)人事處(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教育培訓、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文化藝術行業人才建設規劃,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指導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3)計劃財務部。
擬訂全省文化事業發展的長遠規劃和文化經濟政策;指導省級重點文化設施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管理文化行政經費;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文化系統的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國有資產、政府采購和內部審計工作。
(4)美術系。
制定文化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支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學品種、文學作品和文藝團體,促進各類藝術發展;指導和協調全省性藝術展覽、展銷和重大文化活動;擬定全省文化、科技發展規劃;協調省內重點文化藝術研究項目,推廣重大成果;推進文化、科技的信息化建設;組織制定藝術等級考試的政策和標準,並協調、監督和實施。
(五)文化市場管理處(行政審批處)。
擬訂全省文化市場發展的規劃和政策,起草省政府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推進市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執法力量整合;對文化領域的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監管文化表演、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品市場;統籌動漫遊戲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展示交易和市場監管,指導行業協會工作;負責電子遊戲機生產、進口、經營的內容監管;監管網絡遊戲服務;指導監管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
根據國家有關文化、藝術和文物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全省有關文化、藝術和文物管理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探索、論證和審核;負責相關行政許可的發放;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應訴工作;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文化部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6)文化產業司(法律司)。
擬訂全省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的建設和發展;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指導建設具有區域特色的文化產業基地和文化產業集群;監督重大文化產業項目的實施,幫助促進與國外文化產業的交流與合作。擬訂全省文化藝術政策;協調重要文化政策的調研;擬訂中長期文化藝術發展規劃;承辦本機關的法律事務;指導全省文化藝術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7)社會文化司。
擬訂全省社會文化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起草省政府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指導群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指導文化信息資源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基層文化活動,指導村文化活動室、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建設。
(8)非物質文化遺產辦公室。
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制定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規劃;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和普及。
(9)對外聯絡處。
指導和管理全省對外文化交流和對外文化宣傳工作;執行
貫徹國家對外和港澳臺文化交流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組織與港澳臺的文化交流;負責我省與港澳臺簽署文化合作協議的相關工作;組織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10)文物保護辦公室(文物執法監督辦公室)。
研究和指導文物保護和搶救工作,制定相關工程質量標準;擬定省級文物保護規劃;組織和指導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工程的論證、設計、施工、質量監督和驗收;指導、檢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有保護標誌、有記錄檔案、有保護範圍、有保護機構);負責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管理;研究和處理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負責管理考古發掘和勘探工作;負責文物行政執法和監管,查處涉及文物保護和文物管理的違法行為。
(11)博物館辦公室。
制定全省博物館行業發展規劃;負責全省博物館藏品的管理、修復維護、展覽、館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博物館的業務工作;制定全省文物流通的具體管理辦法;負責管理全省民間收藏、流通和收藏的文物;組織博物館業務和學術交流;組織和指導博物館和文物的科學研究和保護工作;負責組織文物拍賣標的和進出境文物的鑒定;指導、監督、檢查全省文物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落實消防和技防措施。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