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文明行為規範,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系統推進、社會治理、個人自律、獎懲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公民的主體作用,建立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整體推進、人大監督推動、政府統壹組織實施、各方協調、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第四條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履行文明行為宣傳義務。
國家公職人員、全國人大代表、CPPCC委員、教育工作者、窗口服務人員、公眾人物等。應該在提倡文明行為方面起模範作用。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文明公約和村規民約等文明行為規範,維護公共秩序,弘揚優良風尚,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第二章基本行為準則第五條公民應當愛國守法、禮貌誠信、團結友愛、勤政自強、敬業奉獻,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第六條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1)文明禮貌。遵守公共場所的禮儀和管理規範,著裝得體,舉止得體,不喧嘩,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等候,乘坐電梯時先出後入。
(2)文明內務。培養和傳承良好家風,孝敬長輩,夫妻和睦相處,教好孩子,勤儉節約,室內外整潔,鄰裏和睦,爭創文明家庭。
(3)文明用餐。遵守餐桌禮儀,合理消費,不浪費金錢,愛惜食物,不酗酒。
(4)文明婚喪祭掃。移風易俗,不辦大事,比較鋪張。簡單的婚姻,減輕人情負擔;喪事要節儉,生態葬要節約,通過獻花、植樹、網上祭奠、清理墓碑、念悼詞等方式進行文明祭祀。
(五)文明出行。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車輛、行人各行其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依次排隊,先下車後上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抱嬰兒的乘客讓座;愛護交通工具及其設施,文明使用* * *享受交通工具;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地點或者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停放,行人行駛時應當禮讓;行人應該遵守交通信號燈。穿越機動車道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得穿越道路隔離設施。
(6)文明教學。學校要堅持德育,培育優秀校風。加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優秀地域文化教育,加強學生文明行為、禮儀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行為;完善校園文化設施,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凈化美化校園環境,建設美好校園;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預防校園欺淩現象發生,建設安全文明校園。
(七)文明旅遊。遵守文明旅遊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環境衛生,與他人友好相處;愛護文物、景點等旅遊資源,不在文物上亂塗亂畫,愛護公共設施,不損壞花草樹木;旅遊經營者應當在旅遊合同中載明文明旅遊的具體內容,規範導遊和遊客的文明行為。
(八)文明行醫。醫院及其醫務工作者應當弘揚救死扶傷的醫德醫風,為患者提供優質醫療服務,不得過度治療;患者及家屬應自覺遵守醫院的相關規定,配合診療活動的開展,通過醫患協商、調解或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
(九)文明上網。登錄互聯網、微信、手機客戶端等新媒體使用文明語言,傳播積極健康信息,弘揚真善美,引領新風尚,傳遞正能量。
(10)文明綠色生活。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增強環保意識和生態意識,樹立尊重和愛護自然的綠色價值觀。節約使用水、電、油、氣等資源,優先乘坐和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塑料袋、壹次性餐具、壹次性洗浴用品等壹次性用品的使用,按照有關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收集生活廢棄物,合理利用免費提供的公共資源,幫助減少廢氣、廢水、固體廢物等汙染物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