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的李大哥向記者求助。他說,他的家已經斷電好幾天了,他的正常生活再也無法進行了。但是這個電遲遲不出,因為李大哥家的電表參與了竊電。電力局說不交罰款就不送電,這讓李大哥很頭疼,因為偷電的人不是他,而是以前的房東。
李大哥告訴記者,前天電業局的工作人員拿走了他們自己的電表。經過查詢,他們得知這個電表是11開始竊電的,到現在已經竊電8年了。對方要求李大哥把欠的電費交了,他也要交相應的罰款,否則不送電。李大哥很生氣。他說他的房子是14買的二手房,買了五年,已經八年了。為什麽前房東要自己承擔責任?這是不可接受的。
“妳說我們是對的。11年偷電跟我有什麽關系?不交就不讓用電!”李哥氣憤地告訴記者。了解情況後,記者聯系了電業局,有工作人員前來解決此事。工作人員說電表確實是11年搬的。按照規定,必須追回被偷的電才能送電。
李大哥馬上回應,“我沒偷電。可以去11找原房東,讓他承擔責任。妳不能把他的責任強加給我?”此外,更讓李大哥氣憤的是,“妳為什麽11年偷電,到現在都八年了妳才發現?”面對李大哥的提問,工作人員回應道:“抓妳有錯嗎?”這話壹出,把李大哥氣壞了。“妳抓了誰?我偷電了嗎?”然後工作人員緊急改口。“我說的是這個電表,供電公司有責任查電表。”
李大哥問:“妳什麽時候查過壹次,從11到現在?我買房子過戶的時候妳們怎麽不查?妳平時都做些什麽?”雙方開始互相爭論。李大哥說他也不想吵架。冬天停電,誰都不難受。孩子做作業要用手電筒,誰不為此生氣?
後來記者調解,“畢竟偷電不是李哥幹的。平時檢查就發現不了問題嗎?”工作人員回應“壹般不會上門檢查。屈光西部有50萬米。”最後經過調解,工作人員表示李大哥家屬於既得利益者,需要承擔所欠電費的65%。交錢後可以先接電,罰款以後再協商。李大哥也表示願意配合電業局找到原房東,要求其承擔責任。
現在事情已經告壹段落,邊肖覺得既然電費已經用了,就需要交。至於罰款,與李大哥無關。畢竟發生在人家買房之後。如果原樓主的行為還在他頭上,真的說不通。最後,邊肖想說,即使工作量很大,也花了8年時間才找到問題,這是值得反思的。對此妳怎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