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CF07手槍
提起國產輕武器特別是國產手槍,大多輕武器愛好者都能如數家珍,娓娓道來:1951年式手槍、1954年式手槍、1959年式手槍、1964年式手槍、1977年式手槍。然而,要說起在國產手槍中還有壹支1952年式手槍,知道它的人可能就不多了。1952年式7.65mm自動手槍的確名不見經傳,但卻在我國公安、安全戰線上屢建奇勛,可謂真正的“無名英雄”。
52式公安手槍采用壹件兩用甚至壹件多用的結構設計。復進簧直接套於槍管上,槍管兼有復進簧導桿功用;槍管固定在套筒座上,這樣,槍管又兼有套筒導引作用。該槍設置了壹件兩用的空倉掛機機構,它既能在最後壹發槍彈打完後使套筒停在後方,又兼有拋殼挺作用,這在同類型的小型自衛手槍中並不多見。手動保險設在套筒左側後方,當右手握槍時,右手拇指可方便地上下撥動,手感平滑,定位確實。將保險撥至下方,為保險狀態,此時擊錘解脫,擊錘簧得以釋放,同時擊針尾部被兩側的保險凸塊墊起,即使擊錘回放也打不到擊針。擊錘簧座上帶有背帶環,既支撐和固定了擊錘簧及其導桿,又起到了掛背帶,以防止手槍在任務使用中失落的作用。
52式公安手槍壹反過去各種自衛手槍彈匣扣置於握把底部的設置,而把彈匣扣設在握把左側,當右手握槍時,右手拇指可以方便自如地按壓彈匣扣。在套筒的正上面,設置了壹道貫通整個槍面的縱向滾花凸筋,既可起到增強套筒強度的作用,又起到快速引導射手構成瞄準線的作用,同時還弱化了在強光條件下射擊時,槍面反光對瞄準的不良影響。
既然是中國第壹支警用手槍,讓我們來審視壹下52式公安手槍的戰鬥使用特性,特別是它的雙動發射機構在戰鬥使用中的表現。
公安人員使用自衛武器(自衛手槍)具有如下特點:壹是攜帶武器秘密隱蔽,通常不宜外露。因此,要求所攜帶的武器必須安全,保險要確實;二是使用時機異常緊迫,通常是不到萬不得已不使用。因此,要求所攜帶的武器使用要方便,機構動作要可靠;三是使用範圍嚴格有限,使用效果確實。因此,要求所攜帶的武器要有足夠的效力和效力的節制。52式公安手槍的“體形”自然是能滿足隱蔽攜帶的要求;它的結構特點和戰術技術性能,又全面地適應了任務使用要求。攜行時,可以事先推彈上膛,並裝定保險,使槍處於保險狀態。倘若為應付隨時可能發生的危險而提前解除保險,或誤解除保險,也不影響安全攜帶。
因為此時發射機機構正處在雙動發射狀態,與單動發射相比,扳機力較大且行程較長,即使誤操作也不易走火。壹旦遇到緊迫局面,則可省去解除保險的動作,立即掏出手槍射擊,充分地滿足緊迫局面快速反應、超近距離迅速開火的戰術需求。而壹般單動手槍通常不宜提前推彈上膛或解除保險。因為單動手槍推彈上膛並裝定保險後,仍呈待擊狀態。如若誤操作,極易走火,造成誤傷。
52式公安手槍這種類似轉輪手槍的雙動和單動發射機構,還有壹個很大的優點,就是由於擊錘是受到擊發阻鐵和扳機連桿雙重制約的,當發射機構處在單動狀態時,扳機的行程很短,而且扳機力也很小很輕,特別有利於提高射擊的準確性。
52式公安手槍作為新中國初建時期的產品,在做工上是值得稱道的,特別是在當時的條件下,應該說非常難得。當然,任何事物都會留下時代的烙印, 52式公安手槍也必然受到當時條件的局限。例如,當時我國槍械表面的處理技術還很落後,52式公安手槍表面呈土紅色,給人以很舊的感覺。再如,模塑的握把護板,使用的原料很差,顯得十分粗糙。現在能見到的52式公安手槍,其護扳幾乎沒有不變形的,實在比原品PPK相差很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