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典當業 義大利作為西方典當業的發源地,現在這些當押機構仍非常昌盛。按照行業的慣例,典當業由壹個委員會所管理,法規則偏向使用在羅馬壹直所立的規條。在當押的借款方面,金銀首飾可以抵押到80%的借款,其他物品則可借三份之二。利息則以每月5至7%計算,但不得超過5裏拉。而當期則為六個月,且可續期最多五年,如果當期到期前兩星期內不進行續期,抵押品會被出售。當借款超過10裏拉就需要付當中的1%的稅項給 *** 。義大利的當鋪主要散布在羅馬,且主要都是委員會的分支,法規中規定借款人在典當物品時支付壹項「代理費」。而義大利亦存在壹些私營 當鋪 ,並須向警方納牌照,而他們的利息收費比較高。 英國典當業 英國的當鋪英國典當業隨威廉壹世而來。為了籌組攻打法國的軍費,英王愛德華三世(1338年)和亨利五世(1415年)先後以珠寶抵押。但典當業亦受到統治者打壓,當中包括了亨利七世。詹姆士壹世更在登基那壹年頒布了ActagainstBrokers—這道法案到了1872年、維多利亞女王在位三十五年才廢除。法案針對在倫敦活動、從事假貨制造的典當商,他們以銷贓者論罪。五年,如果當期到期前兩星期內不進行續期,抵押品會被出售。當借款超過10裏拉就需要付當中的1%的稅項給 *** 。 丹麥典當業 丹麥的典當業可追溯至1753年,當時的執政者給予當地的王室海軍醫院(RoyalNavalHospital)壹個高利貸抵押的經營權,當地的典當業就是這樣開始的。當時法律把典當期定為三個月,期滿後可以贖回或續期。1867年典當的法規被修改並擴展至今。現在所有丹麥的當鋪必須向所屬的自治市納牌照,並每年繳付少量牌照費方可繼續經營。 在當地的法律上,當押的利息計算是根據借款的多少而定利率,範圍只從6至12%作取舍,且借款不能低於7丹麥克朗。而抵押品的當期過後,如未被贖回或續期,當鋪更須盡快拍該等抵押品拍賣。 瑞典典當業 在瑞典並沒有特別的規章去規範典當行業,除了壹份由斯德哥爾摩市的總督發出的文告──指不能接受懷疑是賊贓的典當品。現時瑞典許多當鋪是以公司集團式的經營,但仍有壹些規模較小的當鋪營業,而大集團式的當鋪則較能給予高滿意度的服務。 在斯德哥爾摩,多年來公認為最適合的利率計算為10%。但每年典當商的都有較為嚴重的虧損,所以當鋪的行政費用相當高,且非常容易倒閉。在1880年,壹所私營公司PantAktieBank(意思是「抵押保證銀行」)成立,接受家俱衣履以月利率每1瑞典克朗收3烏萊、黃金以收2烏萊、及銀和其他貴重物品以收1烏萊的利息計算的抵押。幾年後,這種利率的計算開始不為人所接受,因此計算方法隨即減半,而原先已存在的典當商亦跟隨調低利率。而現時的抵押月利率通常最多不超過每1瑞典克朗收2烏萊。在瑞典的當期為三個月,且有兩個月的寬限期,但五個月後仍不贖回則會在嚴格的拍賣制度下把典當品拍賣。在挪威,每次抵押得須向警方申請,但如果抵押的借款太多則不會被接受。而利息計算亦不得超過標準。 德國典當業 德國的典當業由每個州或自治區的 *** 與壹些私營企業合營。自1834年開始,「典當」這壹行業的運作在德國被發現出來,之後不斷的由普魯士國家銀行(PrussianStateBank)局部提供典當服務,她所得到的利潤用作投資,而所得的當押利息則用於慈善用途。 現在德國典當行業的利率保持在12%左右,而當押的借款範圍則依這樣計算: a.金: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六分之五 b.銀: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五分之四 c.普通物品: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三分之二向公營當鋪典當物品借款則有以下條件: a.最多可借150裏拉(約100歐元) b.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80% c.利率6% 這個計算方法由當地壹班專業的估價者議定,而他們需對這個規則的好壞得失負上責任。行業把當期定為六個月,六個月不把抵押品贖回就會被出售。而經營當鋪的純利每年只有約1%。 美國典當業 美國的當鋪,門前掛著「帶子系三球」的符號美國的典當業,壹般以相當多的法律條件限制,但是違法的行為時有發生。當鋪的經營權通常是由當地的市長或市議員批準,但是在波士頓則是由警方負責批予。在紐約州,開設當鋪的納稅牌費為500美元,且當鋪開設者必須向當地的市長立約,並以10000美元作為保證金,及他自己和另外兩個人作為負責任保證人。 而當押的利息,標準的利率是以首半年每月3%,之後每月2%計算;不過,這個利率可以隨抵押款項的多少而有所變動,例如抵押款項超過100美元,利率就會分別改計成2%和1%。如果典當商把利率調高過這些標準,就會被視為違法。抵押物的典當期為壹年,如果在壹年後未被贖回就可能會被出售,但不得委外處理。在馬薩諸塞州當期則只有四個月。
參考文獻:1鄭善印 中日美三國當鋪業法之比較2蔡慶暉 美國當鋪淘寶3王盟雄 重新發現英文字匯-當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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