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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轉載文章
作者: 國務院法制辦 劉曉霞
壹、文物保護法對民間收藏行為的規範
新文物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1 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2 從文物商店購買; 3 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4 公民合法所有的文物互相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5 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該條規定明確了民間收藏文物的主體和民間收藏文物的來源渠道。 壹 民間收藏的主體。根據上述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民間收藏的主體。這裏排除了“文物收藏單位”,也就是說,私立的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等不是民間收藏的主體。 二 民間收藏的來源渠道。根據上述規定,民間收藏者收藏文物,應當通過下列方式取得:?1 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繼承”是指依法享有繼承權的公民承受另壹公民死後所遺留的財產的行為。公民通過繼承方式取得文物必須符合《繼承法》的規定。“贈與”是指贈與人自願把自己的文物無償交給受贈人所有的行為。接受贈與必須符合《合同法》有關贈與的規定。?2 從文物商店或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購買”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有償方式取得文物所有權的行為。這裏的購買僅限於從依法獲得批準的“文物商店”或者依法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企業”購買。?3 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公民可以以自己所有的文物換取他人的文物;也可以將其合法所有的文物依法轉讓給他人。這裏的“依法轉讓”指的是公民將其所有的文物通過委托依法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企業拍賣的方式轉讓給他人。公民在黑市上出賣文物或者私下將文物轉讓給他人,均不屬“依法轉讓”。?5 其他合法方式指的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