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應當用於下列用途:
1、文物的保管、陳列、修復、征集;
2、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和建設;
3、文物的安全防範;
4、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5、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
二、申領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取得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2、有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所需的技術設備;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第十壹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當包括文物保護單位本體記錄等科學技術資料和有關文獻記載、行政管理等內容。
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當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圖畫、拓片、摹本、電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現其所載內容。
第十二條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屬於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被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負責管理。其他文物保護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負責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請文物保護員的形式。
文物保護單位有使用單位的,使用單位應當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沒有使用單位的,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可以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的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
負責管理文物保護單位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采取安全防範措施;其安全保衛人員,可以依法配備防衛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