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班起飛前14天之前”、“航班起飛前14天至48小時”、“航班起飛前48小時(不含)至4小時”、“航班起飛前4小時(不含)至航班起飛後”換開客票後退票仍按照原始客票(即第壹張客票)的退票規則收取退票手續費。調整部分艙位的退改手續費。在2021年4月1日(含)以後進行變更且換開客票的(即客票票號發生變化),再次變更時G/Y艙價格不再享受原票30天(不含)到4小時(含)時間段“累計免費改三次”的規則,而適用換開後新客票的新規則。“航班起飛時間前14天”為14×24小時,即336小時。航班起飛時間前14天”和“航班起飛時間前4小時”均精確到分鐘。退改簽手續費變動:經濟艙H艙及以下艙位,起飛前30天前,退票手續費增加。所有艙位,起飛前30天內至48小時前,退票的手續費降低或不變。部分艙位,起飛前48小時內至4小時前,退票的手續費增加。超經G艙、經濟艙W/S艙,起飛前4小時內至起飛後,退票手續費降低。經濟艙H/Q/V艙,起飛前4小時內至起飛後,退票手續費增加。
法律依據:
《公***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
第九條 承運人應當與航空銷售代理人簽訂銷售代理協議,明確公***航空運輸旅客服務標準,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航空銷售代理人符合本規定相關要求。
承運人應當將客票銷售、客票變更與退票、行李運輸等相關服務規定準確提供給航空銷售代理人;航空銷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運人的相關服務規定。
第二十二條 客票變更,包括旅客自願變更客票和旅客非自願變更客票。
退票,包括旅客自願退票和旅客非自願退票。
第二十三條 旅客自願變更客票或者自願退票的,承運人或者其航空銷售代理人應當按照所適用的運輸總條件、客票使用條件辦理。
第二十四條 由於承運人原因導致旅客非自願變更客票的,承運人或者其航空銷售代理人應當在有可利用座位或者被簽轉承運人同意的情況下,為旅客辦理改期或者簽轉,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變更費。
由於非承運人原因導致旅客非自願變更客票的,承運人或者其航空銷售代理人應當按照所適用的運輸總條件、客票使用條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