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彈藥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 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節之壹的,屬於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走私軍用子彈十發以上不滿五十發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不滿五支或者非軍用子彈壹百發以上不滿五百發的;
(三)走私武器、彈藥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其他犯罪等惡劣情節的。
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節之壹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走私軍用槍支壹支或者軍用子彈五十發以上不滿壹百發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不滿十支或者非軍用子彈五百發以上不滿壹千發的;
(三)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節之壹的,屬於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軍用子彈壹百發以上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支十支以上或者非軍用子彈壹千發以上的;
(三)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四)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走私其他武器、彈藥的,參照本條各款規定的量刑標準處罰。走私成套槍支散件的,以走私相應數量的槍支計;走私非成套槍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為壹套槍支散件計。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槍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武器、彈藥”的種類,參照《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口稅則》及《中華人民***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的有關規定確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