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關於“大媽撿到手機要求失主賠償”的故事在網上傳開,也引起了很多小夥伴的熱議。我和我的朋友在午餐時間也談到了這壹點。我們都比較支持女生的做法。在這裏分享壹下我個人對此事的看法。
首先我覺得有必要多說壹下這件事的大概過程:成都街頭壹位大媽在路邊撿到壹部手機,然後失主(女學生)聯系了這位大媽。電話裏,大媽和女學生商量,可以把手機給她,但對方要給600元“換機費”。
為了穩住“大媽”,拿回手機,女學生答應給大媽600元錢。但兩人見面後,女學生不願意給錢,認為阿姨的行為是敲詐。兩人為此爭執不下,最後報了警。在民警的協調下,女學生拿回了手機,但阿姨壹分錢都沒拿到,坐在地上哭了起來。
可能有人會覺得那個阿姨挺可憐的。她忙了很久,也沒有得到什麽好處。如果沒有這位阿姨的“幫助”,女學生可能永遠也找不到自己丟失的手機。這看似合理,仔細分析卻“站不住腳”。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遺失物、漂流物、流浪動物應當返還失主,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拾得人將拾得之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明知是別人丟失的,失主來索要,妳卻拒絕歸還,而且數量符合要求,符合上述要求,那麽妳就構成了非法侵占罪。”
由此可見,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而且,從社會現實來看,這樣做是不合適的。試想,如果任由這種行為發生,讓女學生賠償阿姨600元,會引來壹些無良之徒效仿。這種社會風氣壹旦形成,就會產生不好的影響。從另壹個層面來說,如果讓姨媽吃了這個“甜頭”,以後可能會發生更糟糕的事情。
這個社會肯定需要愛,但前提是這個“愛”是有原則的,能給社會帶來更多的正能量。善良用在不該用的地方,就會是邪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