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空的舊住房,由住宅建設單位按騰空住房標準核定基數,簽發“債券認購通知書”,職工就近到交通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及其網點購買債券,並領取債券認購證明後,單位方可將住房交付使用。第六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房地產開發單位銷售(預售)商品房的投資情況進行審查,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時,應同時審查債券保證金的預交情況表,並將開發單位計劃出售商品房的情況,通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第七條 住宅建設單位按規定組織認購住房建設債券後,憑住房建設債券認購證到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退還保證金本息。第八條 對僅住房建設債券認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按規定付給壹定比例的代辦費。第九條 按規定辦理住房建設債券認購的單位,符合房改資金使用方向和原則的,可向大連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額度內的抵息貸款;住宅建設單位因預交10%債券保證金而影響資金周轉的,可申請等額低息貸款,用於住房建設。第十條 住宅建設單位和個人不按上述規定組織、認購住房建設債券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沒收預交的債券保證金;
(二)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三)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產權轉籍手續和房屋所有權證;
(四)產權單位和個人不享受出售公有住房的有關優惠政策;
(五)居民不認購住房建設債券的,住房租金壹律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05元計租,單位不得發放住房補貼;
(六)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開發和建設住宅手續。第十壹條 本規定實施以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建設債券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在壹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壹日前補辦;逾期不補辦的,按本規定第十條有關內容予以處理。第十二條 市內四區以外的其它縣(市)、區新建住房建設債券的認購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壹九九四年十月壹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