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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新建住宅認購住房建設債券的規定

第壹條 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做好新建住宅認購住房建設債券工作,根據《大連市住房建設債券發行和認購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內,進行住宅建設、開發的單位(以下簡稱住宅建設單位)及購買商品住宅、分配住房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規定。第三條 住宅建設單位在向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同時,應填報住房建設債券計劃認購表,並按計劃建設面積和債券認購標準,預交應認購債券總額10%的保證金(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出具證明後,方可辦理其它手續。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單位,在向單位和個人(不含購買全部產權的個人,下同)銷售(預售)商品房和安排回遷戶時,按銷售(預售)、回遷的實際建築面積和債券認購標準壹次核定應認購債券額,連同購房單位和個人的名單、建築面積等資料壹並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並協助搞好債券的認購工作。購房單位或個人持開發單位簽發的“債券認購通知書”到交通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購買債券並領取債券認購證明後,房地產開發單位方可將商品房交付使用。第五條 自建自用的住房,由住宅建設單位按照《大連市住房建設債券發行和認購暫行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核定應認購債券基數組織認購債券,並及時將債券資金交存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交通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的資金專戶,由債券發售部門出具認購證明。

騰空的舊住房,由住宅建設單位按騰空住房標準核定基數,簽發“債券認購通知書”,職工就近到交通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及其網點購買債券,並領取債券認購證明後,單位方可將住房交付使用。第六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房地產開發單位銷售(預售)商品房的投資情況進行審查,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時,應同時審查債券保證金的預交情況表,並將開發單位計劃出售商品房的情況,通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第七條 住宅建設單位按規定組織認購住房建設債券後,憑住房建設債券認購證到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退還保證金本息。第八條 對僅住房建設債券認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按規定付給壹定比例的代辦費。第九條 按規定辦理住房建設債券認購的單位,符合房改資金使用方向和原則的,可向大連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額度內的抵息貸款;住宅建設單位因預交10%債券保證金而影響資金周轉的,可申請等額低息貸款,用於住房建設。第十條 住宅建設單位和個人不按上述規定組織、認購住房建設債券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沒收預交的債券保證金;

(二)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三)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產權轉籍手續和房屋所有權證;

(四)產權單位和個人不享受出售公有住房的有關優惠政策;

(五)居民不認購住房建設債券的,住房租金壹律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05元計租,單位不得發放住房補貼;

(六)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開發和建設住宅手續。第十壹條 本規定實施以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建設債券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在壹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壹日前補辦;逾期不補辦的,按本規定第十條有關內容予以處理。第十二條 市內四區以外的其它縣(市)、區新建住房建設債券的認購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壹九九四年十月壹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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