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素。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所謂持有,是指持有、藏匿槍支、彈藥的違法行為。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攜帶槍支、彈藥出法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
3.主要元素。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人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都可以成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罪,而故意藏匿。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槍支彈藥,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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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眾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