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氏家族墓地的建設控制地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區域執行,即:汪氏家族墓地保護範圍外向東、南、西、北各延伸300米的區域。
需要調整汪氏家族墓地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第六條 汪氏家族墓地的保護對象包括:
(壹)已發掘的墓室本體和已探明但尚未發掘的墓室本體;
(二)在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尚未探明的墓葬及其文物;
(三)汪氏家族墓地保護管理部門、機構等收藏的與汪氏家族墓地有關的文物;
(四)汪氏家族墓地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環境風貌;
(五)其他應當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物品。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汪氏家族墓地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
漳縣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汪氏家族墓地保護管理工作,負責依法組織編制保護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和責任制度。
市人民政府、漳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汪氏家族墓地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將保護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考評體系。第八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汪氏家族墓地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
漳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汪氏家族墓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第九條 汪氏家族墓地保護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實施墓地保護規劃和相關保護管理制度;
(二)負責墓地的技防監測和實地晝夜巡查;
(三)設置、維護、修復墓地保護管理設施設備;
(四)開展文物資源調查、檢測、評價、登記,建立文物保護記錄檔案;
(五)組織實施墓地及其文物的展示利用、科學研究、文化交流;
(六)依法制止盜掘、破壞墓葬行為;
(七)其他與汪氏家族墓地保護有關的工作。第十條 漳縣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文體旅遊、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汪氏家族墓地保護、管理和利用的相關工作。
武陽鎮人民政府及汪氏家族墓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文物等有關部門做好汪氏家族墓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汪氏家族墓地的義務,有權舉報和制止破壞、損毀汪氏家族墓地的行為。在汪氏家族墓地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漳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合法收藏的與汪氏家族墓地有關的文物、資料等捐贈、出借給汪氏家族墓地保護管理機構展示和研究。
漳縣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汪氏家族墓地保護中做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十二條 漳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汪氏家族墓地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汪氏家族墓地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邊界設置界樁、安裝技防設施;必要時,可以設置保護圍墻、護欄或者其他保護設施。第十三條 在汪氏家族墓地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開展考古發掘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第十四條 漳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汪氏家族墓地保護管理應急預案。在發生危及汪氏家族墓地安全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處置措施保護墓地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