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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收藏案例

壹個工人的家庭住所和工作地點相隔兩個城市。在法定節假日或者約定的休息日,勞動者在合理時間內跨城際往返兩地的合理路線,應當認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二、職工因第三方侵權造成人身傷害並構成工傷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用人單位以侵權人已賠償勞動者誤工費為由主張停工停薪留職期間無需支付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工傷認定作為壹種行政確認行為,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職權對職工是否因工負傷或者患病進行確認的事實,這壹事實不因職工工作單位的變動而改變。勞動者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四、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的法定繳費義務不能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排除。工傷認定不以用人單位是否繳納工傷保險費為依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五、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停工留薪期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也就是說工傷職工在治療期間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工傷職工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重新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停工留薪待遇。六、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的法定繳費義務不能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排除。工傷認定不以用人單位是否繳納工傷保險費為依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七、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商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免除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職工獲得用人單位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償後,仍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八、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盡管醫生明確告知其家屬不能搶救生命,在救護車回家途中,職工死亡的,仍應認定其未脫離治療和搶救狀態。職工發病至死亡期間不超過48小時的,應當認定為“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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